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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在此,正如在哲学中经常发生的那样,我们已经沿着两个错误之间的道路前进。不幸的是,术语的混乱往往会把我们驱入一个或另一个错误之中。“道德原则”“道德规则”及诸如此类的语词,经常被以这种方式加以理解:规则或原则所指的必须是高度一般的。导致这一点的主要方式有两个:一种方式是,在我们的道德思考中,把“原则”限定在——正如人们实际所限定的那样——一个相对较小的作用上。一个人作出大多数道德决断所依据的理据在所限制的意义上称之为“原则”还是不够一般,尽管这些理据不在我一直使用的“普遍原则”的范围之内。他可以把这一词语专门留给他所谓“原则问题”——正如我们说“我使它成为一个绝不会出现在夫妻之间的原则问题”时所意指的那样。在这种意义上,使某事成为一个原则问题的目的,是避免对特定事例作任何道德思考。
对这一点有时也有正当的理由。不在原则范围之内的情形可能是,没留出时间仔细考虑它们的独特之处。这种考虑可能被看作本身就是错误的(可能正如在刚才所引用的例子中那样;我们可能感到,介入他人的婚姻关系会是一种令人不堪忍受的干涉,尽管若能对它们形成一个公正的判断很有必要)。或者情形可能是,当我们全神贯注于某种情形时,道德思考易陷入重复发生的陷阱,这种陷阱在激动之时很难避免。例如,我们内心的天性善良,或避免当众争吵的愿望,可能把我们导向各种决定,等我们清醒过来,又会认为这些决定是错误的。或者,在我们是当权者的处境下,我们可能认为,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处理某一特定情形的论证,总能由天才们想出来;而且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如果在一种情形下可以破例(即使因为它是一个很难得的例外,也有理由这么做),那就不会终止例外,这些例外是对有较少价值的情形不得不作出的。就拿最近广播节目中的一个小例子来说:如果旅馆的经理允许那位年老的女士在休息室内使她的北京哈巴狗待在她的膝盖上,那么对人们把丹麦大狗和狼狗带进来并打翻桌子,就无任何限制;因此,这位经理使不允许任何狗待在休息室内成为一条原则。